汪伦律师亲办案例
女业主命丧豪宅物管担责赔17万
来源:汪伦律师
发布时间:2009-10-01
浏览量:863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女业主命丧豪宅物管担责赔17万

深圳一名业主命丧住宅小区,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,这在全国是先例,对小区安全建设有警示作用。
  “东海花园命案”受害人之母认为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处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,导致凶手钟先辉使用过期的《装修出入证》进入该花园,将其女儿杀害。她遂将物业管理处告上法庭,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近600万元。
2004年12月22日,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: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应对此案承担部分补充赔偿责任。
  受害人之母 状告物业管理公司索赔500余万元
  今年7月,受害人郑丽珊之母、50岁的钱女士将东海房地产公司、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(深圳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戴德梁行公司)及其分支机构东海花园管理处、凶手钟先辉一起告上了法庭。
  钱女士诉称:小区保安员未查实钟先辉的出入证,也未进行登记就予放行。致使钟先辉得以顺利进入郑丽珊居住的房屋,实施抢劫杀人。由于其过失导致郑丽珊被杀害,该管理处的行为已构成侵权,戴德梁行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。东海房地产公司为东海花园装备的监控设备陈旧落后,且选聘物业管理公司不当,也应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她遂将上述两公司、管理处和杀人犯钟先辉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丧葬费、死亡补偿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交通费、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97万余元,以及因侵权行为导致的近3年的可预期收入损失500万元。
  管理处 只对公共区域负安全保障义务?
  今年9月15日,福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
  在法庭上,戴德梁行公司和东海花园管理处共同辩称:管理处对郑丽珊私人物业内的人身、财产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,只对公共区域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。管理处在维护公共秩序方面已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,其未登记出入证的不作为行为与郑丽珊被害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。他们请求法院驳回钱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  东海房地产公司辩称,该公司委托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机构进行物业管理,完全符合法律规定,没有任何过错。
  而钟先辉对钱女士起诉的理由和要求没有异议,但没有能力赔偿。
  法院判决 管理处有过错应承担责任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钟先辉侵害了郑丽珊的生命权,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。由于无证据证明钱女士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,其不属于侵权法意义上的被扶养人,其请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。
  钱女士因女儿被杀害受到精神损害,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法院予以支持。钱女士请求钟先辉赔偿郑丽珊预期可得收入损失,没有法律依据。
  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以适当的方式核实钟的身份是否真实,即同意其进入住宅楼内,系属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,有过错。故东海花园管理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,与某种危害后果的发生之间,存在有相当因果关系。法院判定东海花园管理处对钟先辉应承担的赔偿额的30%承担补充赔偿责任。戴德梁行公司依法应对东海花园管理处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。戴德梁行公司及东海花园管理处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,享有向钟先辉进行追偿的权利。
  法院认为,戴德梁行公司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,钱女士未能举证证明东海房地产公司选聘不当,东海房地产公司对于郑丽珊的死亡没有过错,故钱女士请求东海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法院不予支持。
 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:钟先辉赔偿钱女士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9.3万余元。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对钟先辉应承担的赔偿额的30%即17.7万余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,戴德梁行公司对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,驳回钱女士其他诉讼请求。
  “东海花园双尸命案”回放
  冒充空调维修工骗开房门抢劫杀人
  2002年4月,28岁的郑丽珊购买了东海花园福禄居某号房,同年5月入伙,戴德梁行房地产顾问(深圳)有限公司东海花园物业管理处(以下简称东海花园管理处)交给郑丽珊一份《深圳东海花园管业处住宅装修管理规定》,其中对装修施工人员管理的内容主要有:在向管理处申请手续时,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备齐装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1寸照片2张(办理出入证用);装修人员进入小区必须佩带《装修出入证》,管理处有最终决定权批准进入与否。
  同日,郑丽珊与东海花园管理处签订了《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,约定“物业管理服务内容”包括: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:“物业管理服务质量”包括:24小时有安全巡逻及值班,各类突发事件处理及时妥当。
  入伙当年,郑丽珊对住房进行了装修,装修工钟先辉参与了施工。此后,钟先辉还参与了东海花园福禄居其他两套房屋的装修施工。三次装修中,东海花园管理处均为钟先辉办理了《出入证》,《出入证》上写明了有效期。
  2003年7月21日上午9时许,钟先辉携带装了铁锤、卷尺的塑胶袋和几斤旧报纸,走到东海花园福禄居11栋地下车库入口处,对保安员谎称送报纸到5楼搞装修,并出示了一张过期的《出入证》。保安员没有看清楚《出入证》,也没有要求钟先辉登记,即同意其进入车库。
  钟先辉走到9楼,按了9E房的门铃,对保姆李远秋称是来搞维修的。进屋后,钟先辉即将保姆杀害,在屋内找到1千多元现金和6部手机。
  大约过了半个小时,郑丽珊在门外按门铃。钟先辉开门后谎称“保姆没听见门铃,我来检修一下空调。”将郑丽珊骗进房内,胁迫郑给他一笔钱。
  郑打开保险柜,钟拿走保险柜内的10多万元后,将郑杀害,携带抢得的财物逃离了东海花园。
  同年7月27日,钟先辉被公安机关抓获。今年4月1日,市中院以抢劫罪、故意杀人罪判处钟先辉死刑。目前该案正在省高院复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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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汪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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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5203*********07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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